2010年5月27日星期四

关于富士康的几点

1.富士康群体自杀的称呼上,请别用第十跳,第十一跳称呼。这样会让人觉得他们生前是个数字,死了还是个数字。每个人都有尊严,都有自己的名字,请用名字称呼每一次自杀。
2.血汗工厂问题上,我不清楚,不发表意见。但是吊诡的是,如果只有富士康是血汗工厂,那么员工大可以辞职,死了挣再多钱也没意义。(不排除无法辞职强制劳动的可能,但是从现有资料中没有发现)如果全深圳都是血汗工厂,别的工厂又没有那么高的自杀率。所以一个推测性的结论是,富士康连续自杀问题和血汗工厂无关。(注意这不是对"富士康是否是血汗工厂"的结论)
3.是否限制最高工作时间?其实富士康应该严格限制的。从单位成本的劳动力价格来说,加班的劳动力价格比正常雇用高。因此通常只有"同一个人能产生较高的劳动生产力"的情况下,才考虑持续的加班。例如,两个程序员比一个程序员平均效率更低,因此软件界更倾向于加班。富士康的生产通常是无差别的,加班又支付加班工资。因此加班实际上是在高价购入劳动力,这是不合算的。如果富士康有意持续加班,我们只能解读为加班工资(通常1.5倍小时工资)比正常工资成本更低,原因未知。
4.企业是否需要对非劳动所致的自杀负责,显然是否定的。假定有个小公司,老板一人,员工一人,每天过来干点活,大家相处的很好。有天这个人非因劳动的原因自杀了(例如和家人吵架,在家里跳楼),老板被人拉住要赔偿,公司要负责?这个太荒谬了。我们现在已经不是国有大工厂时代,让企业负责员工的方方面面显然不可能。
5.企业对于自己场所的管理。无论是生产用的场地,或是无偿(其实是以工作为代价)提供给员工居住的宿舍,都属于企业的场所。对于这些场所,企业有保障在场所内人(包括员工)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责任。以富士康的情况来说,就是,富士康是否尽努力的去阻止员工在场所内自杀。如果富士康没有尽力(当然,实情我不知道),就是有责任的。
6.员工心理是否是个劳动问题。这个问题是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,因为劳动会极大的改变员工的心理,然而心理又不仅和劳动有关。这个请立法解决。
7.媒体管控问题。虽然我反对通常意义上的媒体管控,但是我赞同在这个问题上的媒体控制。对于富士康的报道显然会加重富士康员工的心理压力,促进他们继续跳楼。具体请查询自杀模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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